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株洲市委员会第2095190号提案的回复
城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提案》收悉。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如何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住房条件之后更好的创造利益,如何把公积金投入到实体经济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去,如何有待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政策”的问题以及针对性的建议,中心主任亲自组织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正式对外发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内容进行了修订。《条例》作为住房公积金专门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遵循。《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专项资金。
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定。《条例》中第四章“提取和使用”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进行了明确界定,除规定之外的情形,诸如投资、消费、助学等均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同时,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对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进行规范统一,住建部要求全国各城市中心分别于2018年5月1日起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合法合规。
制度执行有严格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心每年定期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的法定监督,并出具监管报告提交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同时中心每年要在管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上一年度监管报告问题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管理。除常规的法定监督之外,还接受住建部和市行政审批局2个实时监控平台的在线监督,接受国家审计署、省监管处、市委巡察组、市人大、市政协的专项检查。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条例》和各项《标准》规定,习惯接受各方监督,习惯在阳光监督下开展工作,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业务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资金安全有严格考核。资金安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永恒主题,更是生命线。住房公积金作为一个准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唯一性和资金使用的特殊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是一个“一进两出”的独立密闭的内循环系统,收支必须保持相对平衡。如过度放宽提取政策,提取量大幅增加,必将出现入不敷出的透支情况,必将导致没有充足资金满足正常的贷款和提取刚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丧失基本的住房保障功能和政策调控作用,后果不堪设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就是资金运行的晴雨表,在每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省监管处都会对全省各地市州中心资金安全下达考核指标,要求严格将个贷率控制在85%左右。株洲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在不违背中央政策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和最大限度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而出台的。截至4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3.08%,资金运行既安全又高效,符合省监管处的既定考核目标。
挪作他用有严格追责。《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必须严守底线,不碰红线,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建设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正因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定、制度执行有严格监督、挪作他用有严格追责,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如何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住房条件之后更好的创造利益,如何把公积金投入到实体经济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去,如何有待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政策”的问题以及针对性建议,虽能较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地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个性化需求,但与当前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只有在国家上位法对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修订调整后,中心才能坚持依法决策、因城施策原则落实国家有关规定。
二、株洲严格执行中央“保一限二禁三”政策
自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来,株洲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提取和使用政策始终与中央适度从紧从严的总基调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2020年7月,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实行认定住房套数且限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政策,即:职工家庭不得因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贷款政策(第1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无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若已有1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10%,贷款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因此,对于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既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严格落实“房住不炒”定位的具体举措,不存在倒逼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炒房的情况。
三、国家正在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使用改革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没有变,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的方向也没有变。2021年,中心高度关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方向,同时也积极参与住建部在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和租赁住房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上的制度探索。4月25日至4月30日,中心主任赴上海、青岛参加住建厅组织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的实地调研。此次调研旨在探索打造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新形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目前,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正在积极协调推进该项工作,相关文件下发后,中心将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在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上,为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生活质量,中心积极落实国务院和住建厅相关要求,于2019年3月就已经在株洲城区全面推广,截止4月底,全市累计成功受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99笔,涉及34个小区52台电梯,提取金额为362.75万元。在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上,中心积极响应住建部和住建厅的号召,结合株洲发展实际,主动作为,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安全稳妥的自愿缴存机制,目前已经通过管委会审议,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合规性审查,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计划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政策要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福利。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式新变化,深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改革从中央至地方正在积极探索过程中,上级部门一旦有新政策新要求,中心将第一时间抓好政策落实,使住房公积金更好服务株洲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株洲广大办事群众。但是,不管怎么改都必须与“住房”相关联。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31-28685585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