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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公文处理水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及《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心收发公文的办文有关工作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拟发公文格式

(一)常用公文格式种类

1.上行文

主要有请示、报告等文种,中心行政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党组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党”。用于向上级机关(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等)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2.下行文

主要有通知、通报、决定、意见等文种,中心行政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发”,党组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党发”。用于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中心行政或党组全局性工作,发布重要决定,转批有关文件或其他必须以中心名义发布的事项。

3.

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函”,主要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4.纪要

行政办公会议纪要用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纪”,党组会议纪要用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党组纪”,主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5.其他

中心办公室可用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办发”的文件行文,中心机关党委可用发文机关代字为“株金管机关党委”的文件行文。除此外,其他部门不具行文资格。具体发文种类及代字详见附件1。

(二)常用公文格式

1.在中心实际印发文稿中,公文版头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由公文印制部门办公室负责拟定。

上行文需标注签发人。上行文首页眉首不需留白做上级机关批示区域,与下行文采用同样排布方式。

2.公文主体部分一般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等内容,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拟定。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不得使用除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外的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公文不得报送给上级领导个人。上行文只能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3)正文。标明公文结构层次的序数应依次使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小标题用黑体字,第二层小标用楷体字,第三、四层小标题用仿宋体字。

(4)附件说明。与正文空一行,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回行时,与上行附件名称首字母对齐;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

(6)成文日期。署文件签发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全年、月、日。

(7)印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8)附注。请示应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用括号括起来。

3.公文版记部分一般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公文印制份数不再在版记部分标注,但需公文拟稿单位明确。

(1)抄送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顺序排列。抄送对象为机关单位,文件不得抄送领导个人;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分送机关。纪要文种应填写分送单位,对象为参会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纪要可分送领导个人。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为“中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委员会”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印发日期为公文送印日期。函件不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4.页码。公文正文和附件页码应连续标注;函件首页不显示页码。

二、拟发公文程序。

拟发中心公文必须填写“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笺”(附件2),严格按照责任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拟稿科室校对、办公室印制的程序进行。

1.拟稿

由职能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依据起草文稿,内容必须切实可行,表述准确,结构严谨。

2.核稿

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对文件内容核对把关,明确主送机关、抄送范围和份数。

3.审核

由办公室对公文格式和行文规范进行审核,如需做大的修改,与拟稿科室协商,并提出修改意见。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会签和签发。

4.会签

由拟稿部门分管领导从业务角度对公文进行审核会签。

5.签发

中心行政公文由中心主任签发;党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机关党委发文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办公室发文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以中心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业务公文,由中心主任签发。

6.校对印制

办公室对已签发文件确定发文字号并排版;拟稿责任科室负责对文稿进行校对检查,交办公室正式印制。

三、外来公文办理

(一)所有外来公文(已明确接收科室的除外)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统一编号、统一提出拟办意见、统一流转、统一督办、统一整理归档。

(二)外来公文办理的基本流程为:收件人登记并制作公文处理单——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批示——承办科室分管领导阅示——承办科室办理——办公室督办——办结完整理归档。

(三)外来公文的办理,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种。

1.阅件的传阅顺序为: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先报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批示,根据经中心主任、党组书记同意后的拟办意见,送中心领导和科室,进行依次传阅。

2.办件的办理顺序为: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先逐一报分管领导阅批后,呈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批示,然后交科室办理。办理时间较紧的来文,可先将文件复印件(密件除外)送达承办科室及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中心主任、党组书记同意,可适当调整办件的办理顺序。

(四)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及有关部门下发的会议通知,需中心领导参会的,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办公室通知相关领导参会,分工不明确的,由办公室报中心主任批示,并按要求通知有关领导参会;需科室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办公室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按要求通知相关人员参会;中心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离开株洲市区参会,应报告中心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