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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9〕6号)(附件1)、《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株财发〔2019〕7号)(附件2)、《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8〕27号)(附件3)、《株洲市财政局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函〔2017〕163号)(附件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株财发〔2018〕99号)(附件5)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差旅费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在株市直单位的常驻地是指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株洲城区至黄花机场不属于出差)。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公务出差申报单》(附件6),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按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等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五条  住宿费。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原则上应2人住一间。工作人员到长沙出差,按每人每天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到湖南省内其他地方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省外出差,按《株洲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株财发〔2019〕6号附件)执行。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报销管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出差申报单》、《差旅费用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需写明出差事由和所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住宿费等费用应由主出差人填报。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一)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2.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1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4.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二)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条第一款1、2条规定执行。

(三)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条第一款1、2条规定执行。

(四)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我市异地交流任职干部探亲交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市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会议费

第九条  中心召开的会议为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县(市)管理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按程序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第十三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在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内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会议只有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就餐,超过半天的,可在伙食费50元限额标准内安排一次会议餐。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上限控制,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40元,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协议书、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票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场所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第十七条  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培训费

第十八条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审核后,报中心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四)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五)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同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二十条  培训组织。培训以在市内开展为主,市内培训能满足需要的,一般不组织到市外培训。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一条  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在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老师的相关资质证明、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株洲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株洲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