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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利用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中心干部职工利用档案,先填写档案查借阅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查(借)阅;外来人员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借)阅。查阅中心贷款合同,须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经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即可查阅。

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作任何记号,不得涂改拆散、抽页、污染和损坏档案。

三、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只能查阅相关内容,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档案内容。

四、利用者需摘抄(复制)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所摘抄(复制)的内容经档案人员校队对并加盖中心公章后方为有效。

五、利用者一般只能在中心阅档室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带走。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出档案室。

六、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确需延期者,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