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中心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科室(管理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中心印章的更换或补办由办公室出具书面申请,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各科室(管理部)印章的更换或补办,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五)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管理
(一)中心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中心党组印章由人事教育科科长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科室(管理部)印章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中心总会计师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基层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中心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办公室负责监督印章管理工作,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中心或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印章的使用
(一)用印章审批制度
1.需盖印章的文件必须经中心领导审批签发后,方可用印,并严格控制用印份数;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报表、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管理责任人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3.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中心领导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4.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二)用印注意事项
1.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
2.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必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明确用途和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3.用印经办人必须是中心职工,外来人员用印必须由本单位责任科室代为办理;
4.除中心办公室和人事教育科外,其他科室(管理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