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心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株办发〔2014〕3号)和《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株财发〔2018〕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务活动用餐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用餐是指公务活动产生的必要用餐,包括接待用餐及加班用餐。
第二章 公务活动用餐原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规定原则:所有公务活动用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和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严禁违规用餐、超标用餐。
第三条 厉行节约原则:公务活动用餐必须严控开支,在标准范围内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中心及各管理部用餐费用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四条 事前审批原则:公务活动用餐事项,必须事先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及工作用餐一律不予安排。
第五条 归口管理原则:中心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由办公室在中心食堂统一安排,相关科室负责配合协助;县市管理部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由管理部在管理部食堂统一安排;因工作实际无法在食堂用餐的,公务接待及中心重要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对口公务活动可由各科室(管理部)依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务活动用餐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规定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指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地点所在区域,城区常驻地是指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等市区范围内。
第七条 接待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人员,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接待安排一餐,按早餐20元、中晚餐40元标准执行。
第八条 接待株洲辖区外开展公务活动人员,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接待安排一餐,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第九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工作餐标准安排。
第十一条 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在所在单位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就餐;无法在所在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按早餐20元、中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
第十二条 在常驻地外开展公务活动,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者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其他用餐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
第十三条 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以上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公务活动用餐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和加班工作用餐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安排的程序。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由主要领导同意后落实,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中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出具公函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填报《公务用餐审批单》,按程序报批,由业务科室承办的会议或者公务活动按规定需用餐的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 外单位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由对口科室填报《公务用餐审批单》,经审批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在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就餐,3人以上人员用餐至少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各科室(管理部)加班超过4小时需要工作用餐的,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加班用餐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在食堂统一安排,至少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报备。无法在食堂安排的,可由科室(管理部)按规定报批后,依规定组织安排。
第五章 纪律要求规定
第十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开展的公务活动一律严格按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没有履行审批手续(含程序不到位),或没有事先报备的公务活动用餐,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一律不得赠送烟、酒、礼品及土特产,安排就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在农家乐、私房菜馆、家庭餐馆或私人会所违规吃喝。所有餐费票据需附详细菜单。
第二十条 中心机关党委加强对中心公务用餐行为的监督,对违反公务用餐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废止。
第二十二条 如本制度执行后,遇上级文件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1.公务用餐审批单
2.加班用餐审批单
附件1:
公务用餐审批单 | |||||
用餐单位 | 公务活动项目 | 所有用餐人员 | 时 间 | 场 所 | 费 用 |
陪同人员: | 用餐共: 人; 人均标准: 元/人 | ||||
填表人:
| 分管领导: | ||||
附:接待用餐单位出具的公务活动公函、通知、方案等资料;
附件2:
加班用餐审批单 | ||||||
加班部门 | 加班事项 | 所有用餐人员 | 时 间 | 场 所 | 费 用 | |
加班时长: 小时 | 用餐共: 人; 人均标准: 元/人 | |||||
填表人: | 分管领导: | 主要负责人: | ||||
注: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