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使用,根据《株洲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株车改〔2018〕2号)、《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株车改〔2016〕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中心公务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条 公务交通保障范围指株洲市天元区(高新区)、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
第三条 经核定机关保留3台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根据相关规定,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通知的临时紧急会议、紧急公务以及集中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等公务活动;
(三)全市性的重大公务接待、重大公务活动;
(四)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
(五)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第四条 中心所有公务活动用车必须严格符合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用车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禁公车私用,违规用车。
第五条 中心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统一派车,公务用车使用坚持以按规定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目的统一安排使用,建立出车台账。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公务交通保障范围内公务用车,中心已获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公务出行应自行安排出行方式,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规定的,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保留车辆。
第七条 公务交通保障范围外用车,应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财政部门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须使用保留公车的,须事先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派车。
第八条 根据省、市车改领导小组要求,中心保留车辆已安装GPS车载定位终端纳入“全省一张网”定位管理,所有车辆使用行为及用车轨迹均接受省、市相关部门全程监督,并服从管理部门依规统一调度。如相关部门调度与中心安排使用相冲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无法协调的,调度优先。
第二章 车辆租赁规定
第九条 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开展公务活动,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在租车费用预算范围内向公务用车租赁平台(市、县交通公务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务用车予以解决。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服务公司按《车辆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不同车型按实际租车时段计费。当服务公司车辆不能满足市直各单位公务用车需求时,服务公司可启动预案租用社会车辆作为公务用车,相关费用仍由服务公司与用车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市级管理部门对中心公务出行车辆租赁费用实行限额控制制度。中心各部门租车应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租赁费不得超过年部门租车费用预算,总费用不得超过中心租车费用总控制限额。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中心租车费用总控制限额由市级管理部门按单位年公务出行交通补贴总额+年保留车辆支出总额+年保留司勤人员支出总额之和的5%核定。
其中车改后保留车辆数按单位车改方案批复数执行,单台车辆运行费暂按6万元/辆测算;车改后保留司勤人员数按单位车改方案批复数执行,平均司勤人员支出暂按4万元/人测算。
第十四条 在上级部署的扶贫任务结束前,渌口区及县(市)管理部的限额在财政核定的中心总限额内平均分配,超过控制限额不予支付。租车账务报销应附开展公务活动资料。
第十五条 经向市车改办报备,渌口区及县(市)管理部无法在公务用车租赁平台租赁公务用车的,可向社会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由社会租车公司开具票据,并严格在中心租车限额内控制费用。
第十六条 因特殊工作要求,需要增加部门车辆租赁费用控制限额的,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在中心总控制限额内调剂解决。
第三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仅限于本制度明确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使用,严禁违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 中心保留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定点封存制度,必须集中停放在中心停车场内。如有特殊公务活动须使用封存车辆,用车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天向办公室报备,办公室必须提前1天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未报备严禁使用封存车辆。
第十九条 中心保留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配备、更新、处置以及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保留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加油、维修、购买保险等相关车辆管理工作。加油、维修、保险实施定点制度,由车队队长协助做好公务用车油耗、维修费用统计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点凭卡加油制度,办公室统一管理加油卡,定期进行充值,办公室负责对车辆加油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好加油登记,严禁给公车以外车辆加油。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外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告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车辆行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需维修保养,由驾驶员申请、车队队长核实并提出维修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和中心主任批准后送修。
车辆在本城区外需维修,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获批后应送当地4S店或者规范化汽修机构检修。
车辆修复后,由车队队长验收,并协助建立车辆维修台账。
第二十三条 中心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维修、管理等相关费用必须树立规矩意识、节约意识与安全意识,合法依规,严控开支,厉行节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树立良好职业操守,加强业务学习,确保规范驾驶、环保驾驶、安全驾驶。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和安排,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出车行为及轨迹接受省、市主管部门、中心机关党委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禁未经办公室派车擅自出车,严禁准许他人驾驶车辆,严禁擅自违反定点封存、加油、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驾驶员外出必须报告办公室。除出车、加油、维修等外,其余时间应在办公区域内待命。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奖励规定:
安全行车补助每公里0.1元,根据登记台账年底一次性发放。
全年行车无责任事故、无交通违法,年底一次性发放安全责任奖500元。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处罚规定:
驾驶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形予以辞退。
驾驶员应不受乘车人影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通违法自行缴纳罚金,无正当理由严重违法行为的,视情予以辞退。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并视交通事故情形予以辞退。
第五章 纪律要求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三十条 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中心机关党委加强对中心用车行为进行监督,违反公务用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三条 如本制度执行后,遇上级文件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最新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