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株办发〔2014〕3号)(附件1)、《株洲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34号)(附件2)、《株洲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35号)(附件3)、《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40号)(附件4)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费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范围。
1.《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接待公务活动需安排用餐的。
2.有关业务对口联系单位或其他因公来中心办事人员,需安排就餐的。
第三条 接待地点。在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安排食宿。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条 用餐申报。对口科室或相关人员填写《公务用餐申报单》(附件5),明确接待(用餐)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报办公室或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安排就餐。接待外地公干人员,《公务用餐申报表》有关信息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一致。
第五条 陪餐人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接待用餐。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海参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餐不上酒。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一般早餐20元,中餐和晚餐各40元。
第七条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务用餐申报表》和外地派出单位公函。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 会议费
第八条 中心召开的会议为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县(市)管理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第九条 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经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后,报中心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左右,其中,县(市)管理部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5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同城与会人员、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不需住宿的与会人员,按扣除住宿费定额控制。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财务结算票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往返株洲城区到黄花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公务出差申报单》(附件6),经业务对口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按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等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七条 住宿费。住宿选择,遵循节约、安全、方便原则。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按《株洲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限额执行(附件3)。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株洲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中晚标准为20元、40元、4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县(市)管理部与中心本部间往来公干,均不再安排接待用餐,由出差人员自理。县(市)管理部在食堂安排接待用餐的,对收到的伙食费应冲抵食堂开支。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报销管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出差申报单》、《差旅费用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司机只负责报销行车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伙食补助、住宿费由出差协调人填报。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学校未统一安排用餐的,市外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50元,市内每人每天补助25元(按工作日计算),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五章 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培训计划。培训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人教科、财务科审核后,报中心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省内 | 150 | 100 | 100 | 50 | 400 |
省外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中心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组织。培训以在市内开展为主,严格控制组织到省外培训。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六条 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公务用餐申报单 | ||||||
接待用餐单位 | 姓 名 | 职 务 | 公务活动项目 | 时 间 | 场 所 | 费 用 |
备注: 人陪同(标 准:40元/人)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
公务出差申报单 | ||||||
出差事由 | 姓 名 | 职 务 | 出差时间 | 出差地点 | 出差人数 | 科室负责人 |
备注: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