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告知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中心(管理部)”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手续不全或条件不符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条件、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第四条 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并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办理。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部门、查询电话、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流程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等。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