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绩效考核是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任用、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绩效考核工作由中心政工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绩效考核内容及程序坚持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事先公开,考核以实绩和行为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二次。半年考核主要总结上半年工作绩效;年终考核主要用于年终总结及奖惩。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2. 社会承诺履行情况;
3. 工作效率;
4. 群众投拆情况;
5. 中心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依下列程序进行:
1. 本人述职自评;
2. 主管领导评分;
3. 考核部门综合评分;
4. 中心党组审定。
第四条 得出绩效考核结果后,由中心政工科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对干部职工升、降、调、转、奖惩、表彰等意见,提请中心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考核中发现有不按规定完成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影响中心形象,经稽监科核实后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