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目录指南
| 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 |
事项类别 | 行政执法项目 |
办事依据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
处理种类 | 限期缴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受理机构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科 |
决定机构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处理条件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处理程序 | 1、催缴:执法人员根据单位实际缴存情况,向被执行人送达《催缴通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违法事实、依据和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依法告知的事项。 2、责令限期缴交:由执法人员送达《限期缴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3、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限期缴交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