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执法对象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负有缴存义务的单位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 | 受理、核查、督促整改、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
救济渠道 | 1.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2.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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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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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执法类别 | 行政强制 |
执法对象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负有缴存义务的单位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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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流程 | 受理、核查、督促整改、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
救济渠道 | 1.收到催缴通知后10日内,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2.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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