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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部门名称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科室追责对象范围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七条1.受理立案责任:对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中心自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受理,并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事项,并要求单位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审查审批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相关文书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20、31、37、38、39、40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七条各管理部、归集提取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八条1.受理立案责任:对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中心自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受理,并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事项,并要求单位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审查审批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限期缴存的,制作决定文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相关文书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6、17、18、34、35、36、37、38、46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八条各管理部、归集提取科、政策法规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