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设立的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四)审批和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高贷款年限;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预算、决算;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费用预算(计划)和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审计部门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十)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