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暨业务管理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与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管理机制,有利于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预防职务违纪违规,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条 中心领导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中心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中心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中心财务部门中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六条 同一机构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各岗位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不能存在亲属关系;同一机构从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各岗位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不能存在亲属关系;同一机构从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各岗位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不能存在亲属关系。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亲属如有在本市从事房地产销售、按揭贷款、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贷款担保等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的职业,应报中心机关党委备案。
第八条 与中心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中心内部任何干部职工不能替代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账等业务。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回避制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有意隐瞒或拒不遵守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人事安排中,人事教育科应充分搞好调查,履行回避把关职责,为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二条 法律对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心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检查,并负责受理投诉处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