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准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普通商品住房准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依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就普通商品住房准入做出以下规定:
一、准入条件
具备有效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在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须具备“六证”并达到规定的施工进度,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手续。
(一)六证齐全有效:须同时具备下列合法有效的六个证件:
1.《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不动产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对外销售的函。
(二)施工进度合规:
1.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为三级以上(含)、设计层数大于10层的,施工进度须达到设计层数的1/3以上(含);开发资质为四级或暂定、设计层数大于10层的,施工进度须达到设计层数的1/2以上(含)。设计层数低于10层的(含),不区分开发资质,建设工程须一律主体封顶。
2.县(市),不区分开发资质及设计层数,建设工程须主体封顶。
3.在行业内开发资质等级、知名度高且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属二级公司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普通商品住房的,可申请参照其母公司开发资质准入,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资料。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委贷管理科提交资料;县(市),向所在地管理部提交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现场调查。须至少2名以上(含)工作人员同时赴现场调查,并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的,调查人员须拍摄施工进度照片并在打印件及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须当场告知,不予准入。
1.新增项目:市区,由委贷管理科主要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及项目所属地管理部负责人进行现场调查;县(市),由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2.新增楼栋:市区,由委贷管理科主要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县(市),由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三)审核、审批。由委贷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审核、中心分管贷款的领导审批。
三、办结时限
受理至审批办结,市区,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县(市),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风险防控
(一)严格防控资金风险。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准入的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冻结,未办理准入的不予准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法院诉讼纠纷、司法冻结、购房人群体上访等事件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的;
4.其他应当冻结的情形。
(二)严格防范廉政风险。
机关职能科室、县(市)管理部承担廉政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都须秉承“实事求是、依规办事、干净做事”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中心作风建设要求,严禁收受开发企业红包、礼金、有价卡券、支付凭证,严禁接受馈赠、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严禁违反政策规定及程序办理准入事项,如有违者,中心将严格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准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单
2.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楼栋准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表
附件1:
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准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单
一、格式表格及协议
1.开发企业及项目基本信息表(表1)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管员授权委托书(表2)
3.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准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表(表3)
4.《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企业合作协议》(仅第一次准入的开发企业需要准备,已与中心签过协议的无需再准备)
二、资料复印件
1.《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对外销售的函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每页须加盖开发企业公章(表3除外)。现场调查时须核对所有资料原件,且在建项目栋标、层标清晰。
市区现场勘验工程进度要求:开发资质为三级以上(含)、设计层数大于10层的,施工进度须达到设计层数的1/3以上(含);开发资质为四级或暂定、设计层数大于10层的,施工进度须达到设计层数的1/2以上(含)。设计层数低于10层的(含),不区分开发资质,建设工程须一律主体封顶。
县(市)现场勘验工程进度要求:不区分开发资质,建设工程须一律主体封顶。
开发企业及项目基本信息表(表1)
开发企业名称 | |
开发企业地址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开发资质等级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
项目坐落 | |
建筑面积 | ㎡ |
楼栋数 | 栋 |
套数 | 套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 |
是否办理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 | |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管员授权委托书(表2)
开发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 | |||
专管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 |||
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办理本项目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为其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准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表(表3:市区)
开发企业名称 | |||
资质等级 | 项目名称 | ||
项目坐落 | |||
监管账户银行 | |||
收款账户名称 | |||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
调查情况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委贷科科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楼栋准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表(表3:县、市)
开发企业名称 | |||
资质等级 | 项目名称 | ||
项目坐落 | |||
监管账户银行 | |||
收款账户名称 | |||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
调查情况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管理部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
委贷科科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发企业合作协议
甲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适用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买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一、甲方承诺:
(一)按规定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购买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借款人,下同)发放贷款。该贷款资金仅限用于向乙方支付购房款。
(二)将贷款资金划入乙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不对外泄露乙方向甲方报送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楼盘销售情况。
二、乙方承诺:
(一)向甲方真实、全面介绍公司和项目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公司项目的相关证件(包括《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配合甲方调查了解施工进度、财务状况和预售等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认真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公然或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条款,按时保质完成商品房的建造工程,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0天内及时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实施房屋贷后抵押管理。
(四)按《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购房备案合同、票据等资料。
(五)落实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跑一次”精神,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收集贷款所需资料;
2.检查资料合法性及完整性;
3.如实、准确地初步录入购房人贷款申请信息,及时将贷款申请资料和信息转送甲方;
4.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据,办理担保手续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手续;
5.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购房票据和借款合同在贷款发放到账后10天内通知借款人领取,并告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六)不以任何理由或以甲方名义收取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费用。
(七)每季度末如实向甲方报送下季度公积金贷款需求。
(八)对提供虚假合同、票据等贷款相关资料用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超出协作权限、范围和收取代办费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乙方在销售广告宣传中,如涉及有关甲方的名称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文字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四、乙方在房屋的销售及使用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对买卖双方在房屋质量、价格及交付时间等方面出现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购房者对甲方政策误解 ,或导致业务不能办理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有危害甲方或借款人利益的行为,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协议终止效力之时。
七、如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该项目全部《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结束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日止。
甲方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楼栋准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表(市区)
开发企业名称 | |
开发资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新增栋号 | |
调查情况 经现场查验,该项目第 栋,设计层高 层,预售许可证号:株预许字( )第 号,目前已建至 层,符合贷款条件。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委贷科意见
委贷科: 年 月 日 | |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株洲市普通商品住房楼栋准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表(县、市)
开发企业名称 | |||
开发资质 | 项目名称 | ||
项目位置 | |||
新增栋号 | |||
调查情况 经现场查验,该项目第 栋,设计层高 层,预售许可证号:株预许字( )第 号,目前已建至 层,符合贷款条件。
调查人: 年 月 日 | |||
管理部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
委贷科意见
年 月 日 | |||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