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株金管委〔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要求,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株洲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由购(建)房项目准入时指定的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在株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户籍在株洲行政区域内,且入籍时间须1年以上;
(二)具有有效户籍证明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三)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购(建)住房自付资金(首付)不低于规定的要求;
(六)自建房的,借款人或配偶需有一方户籍在建房所在地;
(七)符合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债务人)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3次)或累计6次(含6次)逾期记录;
(二)借款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在湖南省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个人单边缴存性质的;
(五)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在株洲已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八)《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不予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首付比例按中心实时规定执行。异地提取、已付款、贷款之和不超过购(建)房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债务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第五章 贷款的受理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受理的管理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受理的管理部严格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管理部贷款受理经办人员应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或提请中心发函等方式核实申请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情况;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管理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资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统一依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冻结其公积金账户并告知贷款地公积金中心。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建立异地贷款借款人联系制度,强化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结清后,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出具《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协助申请职工办理解冻手续。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