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株金管委〔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形势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现调整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下:
一、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首次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50%。
二、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最多不超过三次(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一次)。
三、个人购(建)房,同一套(栋)房只提取一次。
四、省内异地购(建)房凭房屋所有权证提取公积金,发证时间必须满一年,限在第二年内办理;省外异地购(建)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停受理。
五、购(建)房提取公积金仅限于房屋权利人。
六、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提取,株洲行政区域不再区分户籍类别,停缴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本通知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