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中心办公室分管领导
成 员: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
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主要责任人;中心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能是:
1.办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管理科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各管理部负责服务大厅政府信息发布维护;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内容和信息公开程序公开政府信息,负责答复有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应向社会公众以及服务对象公开。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中心根据本制度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心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及其缴存职工普遍关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对社会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有:
1.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依据、条件、流程和办理时限;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基本职能、领导干部分工及领导干部主要职责等;
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信息;
4.对外办理业务的服务网点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包括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等;
5.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6.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的住房公积金热点、难点事宜;
9.职工依申请公开、投诉受理事项的范围及处理的依据、程序、时限等有关规定;
10.中心有权对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政府网站、中心网站和主要媒体进行公开;
11.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行政机关部署,可以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属于正在研究制定、调查处理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5.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如中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据保密规定暂缓公开,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待确定性质或密级后再予以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公开
1.在中心网站公布政府公开的相关制度,上传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办事职能,公布中心的工作动态及重大事项等;
2.在中心网站提供办事表格和其他所需资料下载;
3.不断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通过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微博等途径发布住房公积金官方信息;
4.通过12329服务热线向客户提供人工或自助业务咨询和查询服务;
5.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各渠道开通在线交流,加强互动性,增强透明度。
(二)在各个服务窗口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1.在服务大厅内设置信息公开栏对外公布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服务的名称、依据、条件、流程、期限等信息以及担保手续办理的流程和收费标准;
2.将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所需资料、办事要点、业务指南放置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方便群众办事;
3.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公开中心的相关信息;
4.设立电子查询机,方便服务对象查询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
5.设立咨询台,向服务对象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三)通过媒体公开
对于省市颁发住房公积金相关重要文件、中心召开的重大会议、重大事项、出台的重要制度、措施,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新闻通稿等形式在株洲日报、株洲晚报、株洲电视台、株洲新闻网、政府门户网等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全方位、广覆盖地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
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一)主动公开的处理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事项的公开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申请人依法享有向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中心工作人员在指导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时应提醒申请人注意以下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可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中国株洲”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或中心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中心办理。
收到申请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登记。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中心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概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由中心办公室协调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中心政策法规科负责依法办理。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依法请求赔偿的,由中心政策法规科负责依法办理。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中心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中心机关党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对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