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一件事一次办”归集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 序号 | 涉及事项 | 涉及部门 | 证照名称 | 办理层级 | 备注 |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缴存登记 | 公积金管理部门 | 1.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在职职工工资表;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免提供); 5.专管员身份证。 | 市、县级 | 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 2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
| 3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转移 |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 |||
| 4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买自住房(本市期房) | 1.本人身份证,涉及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需带有关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 2.婚姻状况证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4.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20%以上)。 | 1.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申请办理; 2.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参照购买现房提取时限办理。 | ||
| 5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买自住房(省内现房) | 1.本人身份证,涉及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需带有关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 4.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还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 | 1.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 2.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本市共同购房,以及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不动产权证满1年,在发证之日起第2年内申请办理; 3.有提取记录的二手房,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2年。 | ||
| 6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建造、翻建自住房 | 1.本人身份证,涉及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需带有关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 2.婚姻状况证明; 3.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 1.现场核实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2.本市建房:自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年内申请办理; 3.省内异地建房:不动产权证满1年,在发证之日起第2年内申请办理。 | ||
| 7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大修自住房 | 1.本人身份证,涉及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需带有关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 5.土建开支凭据。 | 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 ||
| 8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房户支付房租 | 1.本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公积金缴存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4.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房租收据。 |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 ||
| 9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1.本人身份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免提供)。 |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封存须满半年。 | ||
| 1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退休 | 1.提取人身份证; 2.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不提供。 | 个人账户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
| 11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出境定居 | 1.提取人身份证; 2.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 个人账户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
| 12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首次还贷:1.提取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房屋详细地址和面积); 3.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12期以上且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 4.婚姻状况证明。 | 正常还款12期以上方可申请。 | ||
| 13 | 再次还贷:1.提取人身份证; 2.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12期以上且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 | ||||
| 14 | 结清贷款:从未提取,需首次还贷所需资料和贷款结清证明; 已提取过:1.提取人身份证; 2.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期12期以上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 3.贷款结清证明。 | 贷款结清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 | |||
| 15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 首次还贷:1.提取人身份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含房屋详细地址和面积); 3.放贷银行出具的近12期以上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 4.本人在公积金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5.婚姻状况证明。 | 正常还款12期以上方可申请。 | ||
| 16 | 再次还贷:1.提取人身份证; 2.放贷银行出具的近期12期以上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 | ||||
| 17 | 结清贷款:从未提取的,需首次还贷所需资料和贷款结清证明。 已提取过:1.提取人身份证; 2.放贷银行出具的近期12期以上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 3.本人在公积金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4.贷款结清证明。 | 贷款结清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 | |||
| 18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1.提取人身份证; 2.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 |||
| 19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1.提取人身份证,若房屋权利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2.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含电梯建设资金分摊方案)。 | 1.第1、2项资料由提取申请人提供,第3、4项资料由公积金中心派专员现场调查获取; 2.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办理。 | ||
| 2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死亡继承 | 1.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法定继承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关系证明或受遗赠的法律文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死亡人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借记卡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卡。 | 个人账户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
| 注:1.以上业务办理资料均需原件。 2.提取业务办理的前提是职工已办理借记卡(目前限工、农、中、建、交、邮政I类借记卡)绑定业务。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后未再婚的,需提供配偶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后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职工均需填写未婚承诺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