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17年11月版】
一、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 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 出境定居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 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 提取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部分提取
1.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4.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 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租房提取后购房提取的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除外,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00元余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二)职工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
(四)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超过3次的,包括购(建)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1次);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
(六)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八)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专管员或他人办理。委托提取前提条件是提取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提取的,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和委托人身份证、经委托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 提取资料
住房类提取:
提取情形 | 提供资料(原件) | 备 注 | ||
基本资料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工、农、中、建、交、邮储任一银行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Ⅰ类借记卡。 3.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后未再婚的,如户口簿上未及时更新婚姻状态,还需提供配偶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后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职工均需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 | 以下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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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房 | 购买商品房(期房) |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30%以上)。 | 1.提取人必须是房屋权利人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购房。 2.购房合同明确为住宅用途且房产部门备案2年之内申请办理。 3.同套(栋)期房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 4.同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 |
购买现房、二手房 | 1.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 | 1.提取人必须是房屋权利人。 2.同套(栋)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 3.当该套(栋)住房与他人共有并注明份额时,按提取人所占份额提取。 4.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内购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办理;省内异地购房的,不动产权证满1年、在发证之日起第2年内办理;省外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停受理。 5.同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6.有提取记录的二手房,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2年。 | ||
拆迁安置户购房 |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 1.拆迁补偿协议; 2.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 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 | ||
建造、翻建自住房 | 城镇建造、翻建自住房 | 1. 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 3.土建开支凭据。 | 1.须由管理部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2.房屋权利人同栋(套)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 3.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2年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申请办理。 4.省内异地建房: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比照购买现房确认方式办理。省外异地建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停受理。 | |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 | 1.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土建开支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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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自住房 |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 3.土建开支凭据。 | 1.大修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2.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以上。 |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除基本资料外无需其他资料。 | 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资金不超过贷款金额。 | |
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1.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 3.显示有该笔贷款记录的个人征信报告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网站可查实该贷款信息; 4.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12期贷款对账单。 | 1.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月还款额之和。 2.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月还款额之和的,需填报审批《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或银行购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以后不能以该笔住房贷款再次提取公积金。 3.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4.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需提供结清证明,限在贷款结清12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还贷期间已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限贷款结清3个月内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结清金额。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限制。 | ||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含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 | 1.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 3.主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4.放贷银行出具的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12期贷款对账单。 | |||
支付房租 | 1.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有曾用名的,还需提供曾用名的无房证明); 2.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 1. 家庭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 2.限每年办理1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 ||
其他情形提取:
提取情形 | 提供资料(原件) | 备 注 | |
基本资料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工、农、中、建、交、邮储任一银行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Ⅰ类借记卡。 | 以下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 |
退 休 |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 | 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 伤残等级为1至4级 | |
死亡或宣告死亡 | 1.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法定继承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关系证明或受遗赠的法律文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死亡人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借记卡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卡。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 | |
出境定居 |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 ||
失 业 | 本市 户籍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2年(含2年)以上,但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户籍职工不受此限。 |
非本市户籍 |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注明外地户口的,可不提供户口簿)。 |
三、提取办理流程、时限及场所
1. 一般提取流程:①提取人提供办理资料→②管理部提取窗口受理审核确认→③职工签字并领取业务回单→④资金支付
2. 须现场调查提取流程:①提取人提供办理资料→②管理部派员实地调查→③管理部提取窗口受理审核确认→④职工签字并领取业务回单→⑤资金支付
3. 办理时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部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4.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须现场调查核实的购(建)房提取,在购(建)房地所属区域管理部办理。
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不详之处请带相关资料具体咨询。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心网址: http://gjj.zhuzhou.gov.cn